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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资源分享] 国家局对《药品管理法》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中“违法所得”进行明确

国家局对《药品管理法》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中“违法所得”进行明确

发布时间:2007-2-26     
   

    近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《药品管理法》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中“违法所得”问题进行明确。

  一般情况下,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中的“违法所得”,是指“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”。

  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七条规定的“违法所得”是指“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”。

  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“违法所得”是指“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”。

 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,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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